林地流轉合同
作者:辦公室 發布時間:2013-11-18 17:05
林地流轉合同
村 組林地流字〔 〕第 號
流出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
住所: 聯系方式:
流入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
住所: 聯系方式: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協商一致(或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訂立本合同。
一、流轉林地基本情況及流轉方式、流轉期限
序號 | 坐落位置 (小地名) | 四至界線及相鄰權利人名稱 | 面積 (畝) | 林地資源現狀 [樹種組成╱平均年齡(年)╱株數(株)╱蓄積(M3)] | 流轉方式 (轉包、租賃、互換、轉讓等) | 流轉期限(年)╱ 起止時間(年、月、日) | |||
東╱相鄰人名稱 | 南╱相鄰人名稱 | 西╱相鄰人名稱 | 北╱相鄰人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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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轉林地的用途
本流轉林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不得改作他用。乙方應落實造林和管護措施?;纳綉? 年內造林。林木采伐后應在當年或次年更新。
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林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2)有權依法獲得流轉收益。
(3)有權按本流轉合同約定流轉林地期限,并在期滿后收回流轉林地經營權。
2、義務
(1)確認前述流轉林地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不是甲方債務的抵押物。如在流轉后發現原來存在林地、林木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2)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流轉合同。
(3)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協助乙方申領林權證。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依法享有對流轉林地使用、收益和對林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再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依法處置林木及產品。有權與其它承包方聯合,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林業合作生產。
(2)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
(3)流轉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4)享有流轉時已有林木 %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5)流入方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流轉期內繼續經營。
2、義務
(1)維持流轉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設或者閑置荒蕪。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流轉林地內毀林開墾、采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行為。在流轉林地內發生毀林行為時,應采取積極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3)按時、足額支付林地流轉費。
(4)流轉期內,將合同約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經營權進行再流轉的,必須經甲方同意,并簽訂書面補充協議。再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該林地扣除已使用期限后的剩余年限。
(三)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的,須提前 個月通知另一方,并承擔相應的補償費用。
2、其他約定權利和義務:
(1)流轉期滿后,未采伐林木的處理,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2)其他
四、流轉價格、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本合同林地流轉價格為 元(大寫: )。
支付方式(現金、實物、分期兌付等):
支付時間:
五、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事項
1、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 元。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為損失額的 %。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鑒證)之日起生效,不因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的變更而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
3、其他約定事項:
4、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和發包方、鄉(鎮)政府、縣級林業主管部門(鑒證單位)各執1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發包方(簽字、蓋章): 鑒證單位(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1、流轉林地附圖
2、甲方林權證復印件
3、屬轉讓的,甲方應提供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轉讓的票決記錄原件和復印件;屬再流轉的,流出方應提供發包方書面同意的原件和復印件。并在合同生效后終止原有的承包關系,由流入方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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