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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內江市市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 管理辦法》的通知

            作者:辦公室        發布時間:2019-10-16 19:18


            為規范市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四川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內江市市屬國有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企業資產出租的原則。

            企業資產出租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采取公開招租的方式進行,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二條  企業資產出租管理的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市屬國有企業及其獨資、控股子企業(以下稱市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資產出租,是指市屬國有企業將擁有所有權或者出租權利的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筑物、設施設備等)出租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為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為。

            以下情況可以不適用本辦法:

            (一)融資租賃公司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

            (二)出租期不超過3個月的短期出租行為;

            (三)市屬國有企業承辦的專業市場、商場按市場規則組織的對外招租行為;

            (四)市屬國有企業住房提供給本企業職工居住的;

            (五)市屬國有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的經營業務;

            (六)法律和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

            上市公司的資產出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市屬國有企業在經各級政府或其相關部門批準認可的工業、農業、科技、物流、文化創意、創業等產業園區(基地)的資產出租行為,可以不適用本辦法,由市屬國有企業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原則上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經國家相關部門認定的有資質的國有產權交易機構通過網絡競價、招標、拍賣等公開方式選擇確定承租人,并制定產業園區資產出租管理辦法,報所出資企業或國資委等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直部門(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等機構批準同意后執行。

            第三條  企業資產出租程序。

            (一)企業資產出租應制訂資產出租方案。資產出租方案應包括擬出租資產的產權狀況、出租資產的目的及可行性、資產明細清單、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收繳辦法、承租條件、出租底價及底價擬訂依據、招租方式等。

            (二)企業應對出租資產租賃價值進行評估。市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應當在市國資委中介機構備選庫中選擇評估機構對擬出租資產的租賃價值進行評估。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評估,由中介機構或專業部門、專業人員進行估價或詢價:

            1.個別位置較偏僻、面積較小、租金較低的零星資產;

            2.不宜采取公開招租方式出租的特殊設施設備;

            3.承租人為黨委、人大、政府、政協、軍隊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全(獨)資企業的。

            企業資產出租評估或估價、詢價情況應妥善備案保存,經評估或估價、詢價的結果,作為確定招租底價的參考依據。

            (三)企業資產出租期限的確定。市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但不超過10年,且10年租期到期后應重新招租。

            (四)企業資產出租事項的審批。

            市國資委等機構出資企業的資產出租事項,由企業按照內部決策程序審議批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市國資委等機構備案。

            1.單宗(含整批)資產賬面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

            2.單宗(含整批)資產年租金底價在100萬元以上的;

            3.單宗(含整批)資產出租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以上的;

            4.單宗(含整批)資產出租期限超過5年的。

            子企業的資產出租事項報所出資企業審批。

            第四條  企業資產出租的方式。

            (一)市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資產出租方案,原則上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國家相關部門認定的有資質的國有產權交易機構通過網絡競價、招標、拍賣等公開方式,擇優確定承租人。

            公開招租只有一家報名的,可以掛牌價成交;如無人摘牌的,可以掛牌價降10%重新掛牌;降價兩次依然無人摘牌的,則重新制定該項資產的經營方案。

            市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期滿需繼續出租給原承租方的,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對擬出租資產的租賃價值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重新進行評估(估價、詢價),制定資產續租方案。資產續租期限應不超過原出租期限,續租價格應不低于評估(估價、詢價)結果以及原出租價格,續租方案按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審批、備案。原承租人不接受續租條件的,視為放棄續租,市屬國有企業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重新招租。

            (二)企業資產招租信息應通過交易機構網站、本企業網站和信息公開欄、擬出租物業現場、報刊雜志等對外公開披露,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三)企業資產出租有下列情況的,可選擇采取協議招租等方式進行。

            1.市政府確定的與招商引資項目有關的市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事項,可以采取協議招租方式。

            2.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第3項規定情形的,市屬國有企業可以不采取公開招租方式,通過協商直接確定承租人。

                 第五條  企業資產出租的其它事項。

            (一)企業資產出租,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與承租人簽訂資產出租合同,按規定履行相關權利、承擔義務。

            (二)企業資產出租的招租公告、招租結果等信息應在本企業進行公示,聽取職工意見。

            (三)企業應加強資產出租檔案和收入管理,建立健全資產出租合同等檔案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財務制度,資產出租收入納入企業統一會計核算財務管理。

            (四)市國資委等機構及所出資企業應當不定期對市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情況進行檢查。資產出租企業應當接受本企業監事會及其他內設監督機構的監督。

                 第六條  企業資產出租的責任追究。

            (一)市屬國有企業不得通過化整為零、調整出租資產賬面值、連續短期出租等方式規避本辦法規定的評估、公開出租等程序。

            (二)市屬國有企業及交易機構相關人員在企業資產出租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相關部門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七條  附則。

            (一)各縣(市、區)國有企業資產出租管理活動,可參照本辦法施行。

            (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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