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細則(試行)
作者:辦公室 發布時間:2013-09-18 15:52
內江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進入內江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統稱交易機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行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權益,根據《內江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內江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內江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交易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是指交易雙方自愿委托交易機構組織開展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
第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應當遵循依法、自愿、有償、公開、公平、公正、平等協商、規范有序原則。
第二章 交易方式
第四條 交易機構公開發布流轉信息,待發布信息期滿后,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可以采取協議流轉的方式;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應采取網絡競價、拍賣、招投標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按“提出申請—形式審查—信息發布—征集意向受讓方—組織交易—成交簽約—結算交割—出具鑒證書”的一般程序進行。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出讓方應向交易機構提交申請,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轉出申請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ㄒ唬┏鲎尫胶娃D出標的的基本情況
1.出讓方、轉出標的及受托人的名稱;
2.轉出標的的區位、面積、農戶數量、流轉方式、流轉期限、價格等;
3.轉出行為必要的民主決策等情況證明。
?。ǘ┬枰茏尫浇邮艿闹饕灰讞l件
1.轉出標的掛牌價格、價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2.轉出標的地上附著物的處置要求;
3.轉出標的用途要求、受讓方農業生產經營能力及需要受讓方接受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 出讓方在提交流轉申請的同時,應當向交易機構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并交驗原件:
?。ㄒ唬┺D出標的的權屬證明材料,包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再流轉時)等;
?。ǘ┺D出方的身份證明材料(作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或者戶口簿;作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ㄈ┺D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涉及的標的情況介紹;
?。ㄋ模┺r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放棄優先權等其他相關材料。
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作為出讓方的還應提交涉及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出的內部決議及相關批準文件。
以轉讓方式流轉交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還應提交發包方出具的同意書。
第八條 有意愿在交易機構依法采取轉讓、出租、轉包、入股等方式受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意向受讓方,應在項目信息發布期間向交易機構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并交驗原件,意向受讓方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ㄒ唬┺r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受讓申請書;
(二)意向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材料(作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或者戶口簿;作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三)意向受讓方的資信證明;
(四)意向受讓方對轉入標的的基本條件要求;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九條 交易機構受理出讓方申請并對審批文件及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通過的,出讓方應在交納保證金后與交易機構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委托合同》(以下簡稱《流轉委托合同》)。
第十條 交易機構受理受讓方申請并對申請文件材料等進行形式審查。審查通過的,受讓方應在交納保證金后,交易機構予以登記。
第十一條 交易機構根據委托合同,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轉出信息進行發布。發布的渠道包括交易機構網站、LED顯示屏或合作機構和媒體。
第十二條 發布應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D出標的的基本情況(區位、面積、農戶數量等);
?。ǘ┺D出標的資產評估情況;
?。ㄈ┦茏尫綉斁邆涞幕緱l件(產業布局規劃、期限、價格等);
?。ㄋ模┌匆幎ㄐ璋l布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達成后,交易雙方應當簽訂《內江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格式文本六份),由交易機構向雙方統一出具《交易鑒證書》。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交易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詳見《內江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內江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交易規則》。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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