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林業局關于印發《內江市集體林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作者:辦公室 發布時間:2013-09-18 15:47
內江市林業局文件
內市林發〔2013〕178號
內江市林業局
關于印發《內江市集體林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林業局,內江經開區經濟科技發展局:
2013年9月24日,內江市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通過了《內江市集體林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在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市林業局。
原《內江市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內市林〔2012〕224號)同時廢止。
內江市林業局
2013年9月30日
內江市集體林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林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森林資源合理利用和林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四川省林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內江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內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內江市行政區域內進行集體林權流轉,均適用本辦法。
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改變林地用途,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林權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林地的使用權;林權流轉是指將林權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轉移給另一方的行為。
林權流轉,不包括森林內的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礦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條 林權流轉時,下列權利和義務同時轉移:
(一)流轉森林和林木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在流轉期限內該森林和林木所依附的林地使用權也隨之一同流轉;流轉林地使用權時,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所有權或使用權也隨之一同流轉。流轉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流轉時已經取得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可以同時流轉,但流轉雙方都應當遵守關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有關規定。
(三)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樹名木的保護義務和責任同時轉移。
第五條 林權流轉,應當有利于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并本著依法、公開、公平、自愿、協商一致、有償流轉的原則進行。
林權流轉受讓方必須具有林業生產經營能力,應當依法按照林權流轉合同約定進行生產經營,不得以流轉為名炒買炒賣林權。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本區域內發生的林權流轉活動的監督管理,同時配合交易機構及時發布林權流轉供求信息,提供政策咨詢、林權變更登記等服務。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做好集體林權流轉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流轉范圍、方式與期限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權屬清楚的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流轉:
?。ㄒ唬┯貌牧?、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的使用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流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八條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轉:
(一)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
(二)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森林、林木、林地權屬有爭議的;
(四)已依法抵押、提供擔保的森林、林木、林地,抵押權人、擔保人未書面同意流轉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宜流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九條 林權可以采取轉包、租賃、互換、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流轉,可以依法繼承、擔保、抵押、入股和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或合作條件,也可以再次流轉,但不得將林地改變為非林地。
第十條 林權流轉期限應當根據森林、林木的林種、樹種、林齡、開發目的、開發形式等由流轉雙方協商確定,原則上用材林以輪伐期確定流轉期限為宜,最長不得超過該林地的剩余使用期限;若原未確定林權有效期的,流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0年。
第三章 流轉雙方的條件、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流轉雙方應當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受身份和地域的限制。外商應當持有效證明其身份和資信的有效文件或證書。
第十二條 流轉雙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三條 林權允許依法再流轉。再流轉林地使用權的,應當經原流出方同意。對采取轉讓方式再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對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以其他方式再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第十四條 流出方應當是森林、林木所有權人,林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
第十五條 流出方享有以下權利:
(一)自主決定林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二)依照流轉合同的約定獲得流轉收益;
(三)依照流轉合同的約定,在期滿后收回流轉的林權。
第十六條 流出方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確保流轉的林權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
(二)依照流轉合同的約定向流入方移交森林、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林地使用權;
(三)協助流入方依法申領林權證;
(四)在流轉有效期間,尊重流入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擾其依照合同開展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五)督促流入方履行合同或協議,及時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流入方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流入方享有以下權利:
(一)自主開展林木培育,林下種植、養殖、培植,依法進行林木采伐以及森林旅游等林業生產經營活動,并獲得相應收益;
(二)對林權依法進行再流轉,并獲得流轉收益;
(三)林權在流轉期內允許繼承,并可以作為貸款或其他債務的抵押物、擔保物;
(四)依法享受國家對林業的有關扶持和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流入方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履行流轉合同規定,及時交付流轉金;
(二)依法采伐森林、林木,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完成林地的更新造林任務;
(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資源,不得改變林地用途,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林地內毀林開墾、采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行為;
(四)在流轉期內發生毀林和亂占濫用林地行為時,應當積極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搞好護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依法保護野生動植物。
第四章 流轉程序
第十九條 林權流轉前,應當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查流轉雙方的資格,確認權屬,核實或者取得林權證。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書,對不符合流轉條件的,及時告知流轉雙方補正。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轉方式、流轉底價應當提前30天在本村進行公示,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中,流轉價格在5萬元以上的,須在內江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等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采取掛牌、網絡競價、拍賣、招投標等方式公開進行;流轉價格在5萬元以下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流轉,同時,應當接受村務監督小組的監督,其流轉價款不得低于底價。
集體林地使用權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還應當報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家庭承包等取得的林地使用權的流轉,參照《內江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合資經營、合作經營或者權屬共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時,應當征得合資方、合作方或者權屬共有方的同意。
第二十三條 以權屬變更的轉讓方式流轉農戶承包經營的林地使用權時,流出、流入雙方達成意向協議后,應當向發包方提出書面流轉申請,征得發包方書面同意,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承包合同;
(二)流入方資信情況、林業經營能力;
(三)流入方身份證明,法人或其它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的授權委托書。
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之間進行承包林地互換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并及時報請發包方變更承包合同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原則上要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并嚴格審核,防止集體資產流失。評估機構資質、評估技術規程按照國家、省有關森林資源資產規定執行,自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基準日起滿1年再進行流轉的,應當重新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
個人或者其他組織經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是否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由其自主決定。
第五章 流轉管理
第二十五條 流轉過程中實物量核查、價值評估、掛牌、網絡競價、招標拍賣等發生的費用,由林權流出和流入雙方協商承擔。
第二十六條 流轉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流轉雙方名稱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和住址;
(二)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四至界限及平面圖、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或林產品常年產量;
(三)流轉期限和起始、終止的時間;
(四)流轉價款、付款方式及時間;
(五)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
(六)合同期滿后,森林、林木資源存量的處置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九)流轉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內容。
流轉合同格式文本按照《四川省林業廳關于印發〈四川省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四川省林地流轉合同〉(格式文本)的通知》(川林發[2008]18號)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流轉合同共1式5份。由流轉雙方各執1份,發包方備案1份,報所屬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各執1份。
第二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指導流轉合同簽訂或流轉合同鑒證中,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森林、林木流轉后符合采伐規定需采伐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采伐限額和計劃內優先予以安排。采伐后應當按要求及時完成更新造林任務。
第三十條 集體統一經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的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共同所有,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管理。主要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分配和公益事業支出。個人依法取得的流轉收益,全部歸個人所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集體林權流轉收益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因林權流轉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的,當事人應當依法協商解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林權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流轉登記與備案
第三十二條 林權流轉后,流轉雙方應當依法持流轉合同等相關資料及時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
林權變更登記手續的辦理,按照國家林業局《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下列林權流轉,當事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進行變更登記。
(一)非國有森林、林木所有權以及林地使用權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的;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其他應當進行林權變更登記的。
申請變更登記應由流入方會同流出方共同申請辦理。
第三十四條 下列林權流轉無需進行變更登記,但是當事人應當將流轉合同報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非國有森林、林木使用權流轉的;
(二)非國有森林、林木所有權以及林地使用權采取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其他無需進行變更登記的。
第三十五條 辦理林權變更登記手續時,流轉雙方應當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流轉合同;
(二)林地類型、坐落位置、四至界限、面積及附圖,現有林木資源狀況,包括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等;
(三)除森林、林木外的其他附著物現狀;
(四)原林權證書;
(五)其他應當提供的資料。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流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流出方和流入方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應當補辦權屬變更登記。
第七章 相關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或者弄虛作假,騙取權屬變更登記的,由發證機關依法注銷權屬登記。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林權流轉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權屬變更登記,不予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征占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及其他相關審批手續。
第三十九條 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咨詢)的機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評估(咨詢)結果無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造成損失的,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辦理林權流轉變更登記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對不具備林權變更登記條件的申請進行變更登記的,或者對具備林權變更登記條件的申請不進行變更登記的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經營權轉交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農戶承包經營的行為。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受轉包人按轉包合同約定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并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轉包無需經發包方同意,但轉包合同需報發包方備案,不辦理林權變更登記。
轉讓是指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其擁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經營權及其林木所有權以一定的方式和條件移轉給他人從事林業經營的行為。轉讓費支付方式為一次性支付,林地、林木一并轉移。林地承包經營權轉讓需經發包方同意,應申請辦理林權變更登記。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經營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林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交換的行為??缮暾堔k理林權變更登記。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經營權,在承包期限內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并收取租金的行為。不辦理林權變更登記。
入股是指承包方將林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或組成股份公司、合作組織等形式,從事林業生產經營,收益按照股份分配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各級林權流轉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注:由于省林業廳正在對《四川省林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征求修改意見,如本辦法與省上新出臺的管理辦法有沖突或抵觸,本辦法將適時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