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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江市農業局關于印發《內江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作者:辦公室        發布時間:2013-09-18 15:46


              內江市農業局文件

              

              內農發〔2013〕286號

              

              內 江 市 農 業 局

              關于印發《內江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農業局:

              《內江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內江市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內江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

              

              內江市農業局    

              2013年9月30日  

              抄送:市統籌委、市法制辦

              內江市農業局辦公室            2013年9月30日印

              內江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秩序,促進土地資源變資本,推進農業規?;洜I,發展現代農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內江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實際和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當事人統稱為轉出方和受讓方。土地流轉關系中,轉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稱為轉出方;獲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稱為受讓方。

              第四條 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行合同備案管理制度。依法保護土地流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監督、指導和服務工作。具體工作由同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承擔。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指導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原則和方式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裱婪?、自愿、有償的原則。承包方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和流轉方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阻礙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流轉收益歸轉出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扣繳;

             ?。ǘ┎坏酶淖兺恋厮袡嘈再|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土地耕作層;

             ?。ㄈ┩恋亓鬓D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ㄋ模┺r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損害相鄰土地權利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ㄎ澹┰谕葪l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七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可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流轉。通過其他承包方式承包,并依法登記取得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可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可以依法探索擔保、抵押等方式。

              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當事人要求變更登記的,須按規定的程序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家庭承包戶之間可自愿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聯合發展農業合作生產。股份合作解散或合作經營期滿時,入股的承包土地應當退回原承包農戶。

              受讓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進行再流轉的,須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受讓方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土地進行再流轉的,須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第八條 轉出方可以書面委托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或中介機構流轉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出方與受托方應當簽訂土地流轉書面委托協議。委托協議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

              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的中介機構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其業務指導。

              

              第三章  條件和程序

              第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ㄒ唬┺r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明晰、無爭議。

             ?。ǘ┦茏尫街饕寝r戶,也可以是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受讓方應具備農業經營能力。

             ?。ㄈ┝鬓D土地的經營項目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環境保護政策和農業產業發展規劃。

             ?。ㄋ模┺D出方以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必須經發包方書面同意。

              第十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鬓D公示。轉出方或受委托流轉的村組集體經濟組織、中介機構,須將其土地流轉事項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予以公示。

             ?。ǘ┢降葏f商。轉出方與受讓方就流轉方式、價格、期限等流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

             ?。ㄈ┖炗喓贤?。達成流轉意向的,土地流轉雙方須簽訂書面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ㄋ模┖贤瑐浒?。流轉雙方簽訂流轉合同后,受讓方須持相關資料到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辦理合同備案。

              第十一條 鼓勵和引導土地流轉雙方進入內江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等依法設立的交易場所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并享受市政府規定的免交服務費等優惠政策。

              跨村民小組的連片流轉原則上應當進入內江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等依法設立的交易場所進行。

              第十二條 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須建立健全土地流轉信息平臺,收集發布流轉信息,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價格由流轉雙方平等協商確定;也可在交易場所通過掛牌、網絡競價、招標、拍賣方式確定,或雙方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四章  合同和備案

              第十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須簽訂規范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土地流轉合同文本由各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參照《四川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示范文本》(川農業〔2010〕72號文件)統一印制。

              流轉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恋亓鬓D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證明;

             ?。ǘ┝鬓D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積等;

             ?。ㄈ┝鬓D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ㄋ模┝鬓D方式;

             ?。ㄎ澹┝鬓D土地的用途;              

             ?。╇p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ㄆ撸┝鬓D價格及支付方式;

             ?。ò耍┝鬓D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ň牛┝鬓D合同生效條件及違約責任。

              流轉合同文本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向發包方、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各備案一份。

              第十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屆滿,合同自動終止。受讓方需要繼續流轉經營土地的,須在流轉合同期滿前半年之內向轉出方提出續期申請。經轉出方同意后,依法重新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并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間,流轉土地因依法征用、占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后,受讓方須在10日內到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辦理合同備案。

              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備案須提供報告書、土地流轉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屬證明、當事人身份證明、受讓方資質證明等相關材料。如委托流轉的,還須提供轉出方書面委托書;以轉讓方式流轉的,還須提供發包方審查同意流轉的書面證明。

              第十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備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彶檗r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及相關資料的合法性;

             ?。ǘ┑怯涋r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臺賬;

             ?。ㄈ┺k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備案證明;

             ?。ㄋ模┦芾磙r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申請。

              第十九條 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在指導流轉合同

              簽訂或流轉合同備案中,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要及時通知當事人予以糾正。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該流轉依法無效。發包方妨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于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自主權的,其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可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實行屬地管理。

              土地流轉雙方因土地流轉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自行協商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調解。

              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不愿和解、調解的,可向縣(區)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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